2025年某月,笔者收到当事人联系,得知某市禁毒支队办案民警联系他本人告知案件将移送审查起诉,让他注意保持联系。
随后笔者联系案件承办人确认当事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及罪名。
承办人反馈:经研究,决定不再以走私毒品罪移送,将变更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此结果对当事人已属重大利好。
后续笔者也与检察机关沟通确认了上述罪名变更的事实。
本案是笔者在侦查阶段介入开展辩护工作的,当时当事人刚被刑事拘留,案件最后取得了预期的成果。最近笔者终于能够把此次的办案辩护情况撰写成文,为的是能给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同时也希望能让大家认识到侦查阶段针对行为定性进行辩护的重要性。
一、接受委托
2024年某月,接到家属的联系,家属反映当事人被某市禁毒支队以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由于指控罪名涉嫌毒品,家属非常紧张,担心当事人会被重罚。
家属反映,当事人平时没有不良嗜好以及不正当工作,不可能帮助他人走私毒品,担心是被冤枉了。
笔者告知家属,案件定性需在会见当事人、核实案情后方能准确分析。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现阶段对于罪名指控并不一定准确,侦查方向往往是从重罪开始的。
二、介入后的会见工作
接受委托后,随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第一次见面,他情绪激动,会见时始终表达的观点是:“只是受请托开展平常的工作活动,帮朋友去接人,整个过程如平常一般,现在却被指控涉嫌毒品犯罪,如果成立,自己无法接受!”
会见过程中笔者对于行为相关事实进行询问,给当事人分析案件的辩护思路,也同样提示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指导当事人自己如何应对,也告知他我后续的工作安排。
后续笔者进行了多次会见,以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是否仍坚持涉毒意见,以及有无从其他罪名指控的方向,同时也是进一步核实案件细节,以确定有无无罪、轻罪的可能性。
三、向某市禁毒支队及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结合案件中了解的案情、证据情况,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先后提交辩护意见,主要的核心意见如下:
1.在客观行为上,当事人没有参与涉毒犯罪的行为,如共谋行为、共同实施走私或运输毒品的行为,且从当事人实施涉案行为前后也不能反映其存在涉毒犯罪的主观故意,明知实施涉毒犯罪。该意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以及聊天记录、通讯工具、记录仪等实物证据印证。在对于当事人涉案行为定性上,目前认为其涉嫌毒品犯罪证据不足。
2.从当事人涉案行为实施的过程、方式、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同案人的关系、获利等情况,也不能认为当事人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
笔者基于以上关于案件定性的核心意见出具了书面意见。侦查机关以涉案嫌疑人未归案、仍然需要继续侦查为由没有采纳笔者的意见,认为仍然需要逮捕延长羁押期限以查清案情。鉴于实践中侦查机关主动变更强制措施(取保)难度较大,笔者将辩护重点转向争取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故在得知侦查机关的回复意见后也是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四、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距离当事人被羁押已满一个月。随后几日,笔者接到家属的电话,家属告诉收到侦查机关通知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消息。至此,可以确定检察机关同意辩护意见中对于涉案行为定性的部分,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定性已经变化了,否则不会有检察机关作出不同意逮捕的结果。
五、确定罪名变更,改变重罪指控
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经过笔者确认,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变更,不再是走私毒品罪,改为轻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现改变重罪指控。
写在最后
在刑事案件当中,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目标有所不同。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固定证据、确定罪名的重要阶段,行为定性对案件走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侦查阶段中对于行为定性的辩护工作十分重要,行为定性的改变,会导致指控罪名的变更,对于当事人最终可能判处的刑罚来说无疑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案再次证明,在侦查阶段,在定性存在争议时,律师及时、精准地介入并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往往能最大程度地影响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