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李律师在介入时当事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将近半个月,家属是因为长时间与当事人失去联系后,经过多番周折才得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因此留给律师介入开展工作的时间相对紧迫,尤其是争取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
即使家属后面通过了解知道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关押场所、办案机关,但是由于家属长期不与当事人共同生活,对于当事人身陷囹圄的缘由仍毫无头绪。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家属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工作情况,及时就现有指控罪名及可能涉及的罪名进行释明,并进行刑事会见准备。一般而言,办案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所指控的罪名并不都是最终当事人真正涉及的罪名,如共同犯罪案件、系列案件中往往先以主犯涉嫌罪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从事的主要罪名进行指控。
通过会见当事人,李律师了解到当事人实际涉嫌并被指控的罪名不是诈骗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针对罪名定性的变化,李律师与案件经办民警进行初步沟通,并准备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在同一宗犯罪事实的前提下,相比起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性,更有利于当事人取保候审。
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与经办人多次沟通案件,以及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配合努力,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同意了取保候审的意见,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决定书】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