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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玲律师办理的涉走私毒品罪案件,在30天为当事人成功取保

李浩玲
2025-04-18

一、办案要旨


1.走私、运输毒品罪以及毒品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毒品,实行行为中也需要印证行为人明知毒品的事实。构成共同犯罪的,需要行为人有通谋走私、运输毒品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的规定,走私、运输毒品或毒品犯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运输毒品或毒品犯罪行为。走私、运输毒品罪以及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并且认识到其行为的所属性质。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所涉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实施的过程、方式、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同案人的关系、非法获利等,审查相关辩解是否明显违背常理,综合分析判断。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但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1)使用遮蔽、伪装、改装等隐蔽方式接送、容留偷越国(边)境人员的;


2)与其他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人使用同一通讯群组、暗语等进行联络的;


3)采取绕关避卡等方式躲避边境检查,或者出境前、入境后途经边境地区的时间、路线等明显违反常理的;


4)接受执法检查时故意提供虚假的身份、事由、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的;


5)支付、收取或者约定的报酬明显不合理的;


6)遇到执法检查时企图逃跑,阻碍、抗拒执法检查,或者毁灭证据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案情简介


张三是从事海上工作的船长,日常工作是驾驶游艇接送旅客在我国境内的海域进行海钓、海上游玩活动。2024年,张三接到其朋友李四的联系,李四提出自己临时有事无法开船,请托张三临时开船到国内某海域接送渔船维修工回码头,按照平日接送旅客的报酬结算费用。张三信以为真,便接受李四请托,驾驶张三船只前往指定海域接送了指定人员回港,期间也有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进行出入港报备,接送后无事发生,张三不以为然。


2025年,李四又再次临时联系张三,提出明天需要接送轮休船员的请托,询问张三是否方便接送,接送地点、报酬与先前一致。出于信任,张三还是接受了委托。第二天下午,张三完成了出海报备后,前往指定地点完成了接送,并且回港报备,期间也有核对受接送人员身份。完成接送后两日,公安机关缉毒大队以张三涉嫌走私毒品罪,对张三进行了刑事拘留。


三、办理经过


接到委托后,李律师通过多次与张三会见,掌握案件了案件事实及细节,了解到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由此推导出侦查方向。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李律师认为张三不涉及走私毒品罪或其他毒品犯罪,主要理由如下:1.张三没有实施走私、运输毒品罪以及毒品犯罪的客观实行行为。张三没有参与走私毒品或毒品犯罪的事先共谋,也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2.没有证据反映张三得知“涉毒”事实,张三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3.从客观行为(如关于接送沟通、出入港报备情况、行使路线、报酬的因素)可以反映张三没有涉嫌毒品犯罪。李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详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阐述不构成走私毒品罪或毒品犯罪的意见,该意见也得到侦查机关的认可,后续侦查机关在侦查讯问过程中把指控犯罪罪名及事实进行了调整,转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罪名。


此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李律师针对走私毒品罪以及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更为详细的申请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并且后续与检察官进行联系沟通,充分交流不批捕意见。


四、办理结果


经过李律师的努力争取,多次提交意见及联系,在张三被拘留的第三十天,检察院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最终张三成功取保,恢复自由。


毒品.png

[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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