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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玲律师|员工在合同期内怀孕,用人单位以主体变更等原因借故降薪,员工如何破局?

2025-04-18

一、裁判要旨


1.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后,如何认定实际用工关系及混同用工责任;


2.工资差额认定: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时,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


3.连带清偿责任: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下,原用人单位需对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简介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入职A公司,2023年合同到期后,A公司安排当事人其关联公司B公司签订新合同,但工作内容、地点、管理人员均未改变。2024年2月,申请人怀孕,向A公司反馈。自申请人怀孕起,A公司便以申请人用人单位是B公司,申请人在孕期内的工资应按照其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发放,月工资标准从之前的8000元调整为只有2500元。除此之外,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其申请产前检查的休假均被A公司驳回,且A公司以B公司向申请人多次发出旷工警告信。后来,申请人向A公司反映工资减少问题,两公司以“主体变更”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连续性,拒绝支付工资差额,申请人无奈自行申请仲裁


申请人诉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连续劳动关系以及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差额A公司抗辩:主张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申请人入职B公司后工资标准降低为2500元/月,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办理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律师通过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针对争议焦点开展工作:


1.发现混同用工问题,锁定混同用工证据


· 劳动关系连续性: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证明申请人实际工作未因合同主体变更而改变。


· 企业关联性:调取工商信息,证实两公司曾登记同一住所、存在相同股东及高管,且A公司自认B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构成混同用工。


2.通过实际履行情况,排除工资标准争议,证明克扣孕期员工事实。


· 提供银行流水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结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主张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工资标准,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孕期员工工资的情况,应补足工资差额。


3.强化法律适用


· 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法》第十六条,强调实际用工关系优先于合同形式;


· 依据混同用工规则,要求两公司对申请人的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A公司、B公司不给申请人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及时增加仲裁请求,主张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四、裁判结果


1.确认申请人与A公司在2021年至2022年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B公司在2022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2.A公司与B公司对申请人的克扣工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3.确认B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


五、律师评析


1.混同用工的司法认定

本案突破“合同主体变更即劳动关系终止”的机械抗辩,通过工作连续性、企业关联性证据,成功揭示关联企业通过“换签合同”逃避责任的本质,为劳动者争取到连带清偿保障。


2.实际履行优于合同约定

本案中,我方通过详尽的转账记录锁定实际工资,成为胜诉关键。


3.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尽管赔偿金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但仲裁委特别关注申请人孕期在岗事实,避免用工方借故克扣工资,体现了对女性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4.注意用人单位的确定

在构成混同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主体仍只有一个,因此选择准确的用人单位主体非常重要。对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来说,书面确认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料非常重要。


六、律师建议:


对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避免通过关联公司转移用工责任。


对劳动者: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沟通证据,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尤其注意,切记随意签订,发现用人单位有不规范操作,应及时联系律师咨询,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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